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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峰 6008552014-05-16 16:29:42 录入:客服9
板块: 电子信息概念、航天军工概念、中字头概念、安防概念。 (1)置入安保业务:2012年1月,公司完成收购长峰科技,长峰科技以安保科技 系统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安保科技系统项目设计、集成建设和服务等, 安保领域技术、工程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2012年5月中标遵义市城市报警 与监控暨智能交通管理指挥平台建设工程BOT投融资建设项目,中标金额5.86亿元, 是公司由大型活动安保向平安城市建设转型的突破点,是战略性升级,为公司今后 承揽平安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起到了示范效应,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13年年 报披露,报告期诸暨"智慧安居"项目签约1.75亿元,拓展了公司平安城市的业务范 围;沈阳"智能交通"及全运会安检租赁项目共签约1.083亿元,为公司进入智能交通 领域市场奠定了基础。年末顺利中标新疆政法委项目1.82亿元,标志着航天长峰在 政法维稳系统信息化进入了省部级应用领域。 (2)拟参与巴西世界杯安保投标:2013年5月,公司与Interoil公司合资设立航 天长峰(巴西),公司出资0.9万美元,占股90%。该公司为满足巴西世界杯、奥运 会安保业务投标资格而设立,定位于项目公司,不开展其他经营业务。自2012年开 始,围绕巴西世界杯安保项目,长峰集团与中兴通讯及Interoil公司等公司组成项 目联合体,开展大量市场前期工作。 (3)盈利补偿:公司向控股股东防御院非公开发行收购长峰科技100%股权,防御 院预测长峰科技2011-2013年度净利润数分别为2573万元、2766万元和2958万元,若 实际净利润数不足上述预测数,则由防御院就不足部分予以全额补偿(以股份赠送为 补偿)。补偿股份数以防御院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获得总数为上限。2013年净 利润为3012.06万元。 (4)智慧安居工程:2012年12月,为了建设智慧安居工程示范项目,促进安防产 品及安保产业的快速发展,公司拟与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等共同出资3600 万元设立子公司航天长峰(浙江),经营范围为承接智慧城市建设相关的产品研发、 保安器材等,其中公司出资2500万元,占比69.44%。此次投资可为公司争取更多的 智慧城市建设市场,促进安保科技产业升级。项目预计平均投资利润率为16.73%。 (5)军工概念:公司是我国首家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军工资产上市的企业,也是国 内惟一能生产第三代红外成像设备的企业,该设备是国内石油、电力、交通运输等 领域急需的产品,同时还是国家武器装备现代化急需的装备。截止2012年底,募集 资金投入红外热像仪项目累计达4387万元,项目已经完成,产生收益6875万元。 (6)医疗设备:经过业务转型,公司以手术室整体解决方案牵引的产品线初步形 成,麻醉机、呼吸机、手术灯、床、手术室洁净工程等业务全面展开。其中呼吸机 、麻醉机产品市场占有率约为30%;高速旋转式压片机、全自动胶囊填充机市场占有 率约为20%;环保系统设备及项目市场占有率约为40%。2013年年报披露,公司2013 年医疗神经脑电业务实现销售收入14287.5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0.89%。医疗产 品方面,新一代麻醉机系列产品完成了第三方检测和临床验证,正在履行国内的注 册手续和欧盟CE认证申请。手术室麻醉信息系统研发工作已全部完成,正在工信部 进行注册。一氧化氮治疗仪已经完成动物临床试验,正在开展人体临床试验。Eiffe l8600手术床完成了设计改进和优化,达到可批量生产的销售状态。 (7)股权投资:截止2013年底,持有股数为569.25万股交通银行A股,1296万元 的最初投资成本,目前期末账面价值为2185.92万元,2013年年收到分红136.62万元 。 (8)税收优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峰科技收到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 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证时间为2011年9月14日,长峰科技《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的发证时间为2011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 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 惠政策,即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9)股改题材:长峰集团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06年5月18日)起起两年内 ,在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后,将优质资产和相关业务置入航天长峰,置入资产 经审计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相应的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同时,长峰集团 将不断把科研成果注入航天长峰,促进公司不断发展,使公司成为良性互动快速发 展的高科技企业。公司原大股东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已于2009年9月25日将其持有 的5739.9万股无偿划转给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 究院将继续履行股改承诺。 (10)分红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以自有资金 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且超过5000万元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当母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时, 按弥补亏损后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数进行分配。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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