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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 3001632014-07-17 16:02:26 录入:客服9
板块: 化工化纤概念、预盈预增概念、送转概念、长江三角概念、创业板概念 、浙江概念。 (1)主营遮阳材料: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阳光面料)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包括高分子材料、复合材料、聚酯、玻璃纤维、PVC6大类。 产品由高强度涤纶丝或玻璃纤维丝包覆高分子复合材料后织造而成,多用于建筑遮 阳、建筑工程行业以及其他工业用纺织品。与传统的卷帘相比,公司的主导产品阳 光面料具有双向节能、遮光透光,阻挡紫外线等特点。有实验表明,阳光面料可以 阻挡65%以上的热辐射和95%以上的紫外线。公司注重技术研发,已经与上海交大组 建研发中心。目前公司已成功研发数百种新产品。部分主要产品能够替代进口高分 子复合遮阳材料,公司客户分布广泛,在国内外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2)深化澳洲市场:2013年12月,公司以1万港币认缴全资子公司圣泰戈(香港) 的注册资本,并分期投入不超过3000万元(约合548万澳元)的协议投资总额。2014年 7月,圣泰戈(香港)向澳交所提交正式的收购要约:以现金方式收购除圣泰戈(香港) 和徐佩飞已持有股份外的另外最多1.2亿份Kresta股票,要约价格0.23澳元,要约期 至2014年8月29日。截至目前,圣泰戈(香港)已持有KRS18.85%股权,计2832万股股 份;徐佩飞持有1.03%股权,计155万股股份,收购完成后KRS将成为圣泰戈(香港)控 股的子公司。KRS是澳大利亚上市公司,为澳大利亚领先的窗帘制造商及销售商。截 止2013年底净资产2162.4万澳元,2013年销售收入1.01亿澳元。 (3)5亿元建节能窗项目:2012年9月,公司总投资5亿元建设年产300万平方米一 体化隔热保温新颖节能窗及其关键配套材料项目,其中使用剩余其他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营运资金8845.85万元(包括以3609万元竞得项目用地),计划2014年12月底完成 建设正式投产。具体产品可以分为三类:一体化节能窗、单面镀铝阳光面料和PVC包 覆聚酯复合面料,单面镀铝阳光面料(窗外)和PVC包覆聚酯复合面料(窗内)分别为一 体化节能窗配套。项目完全达产后,预计年营业收入约16.5亿元,可实现利润总额 约2.44亿元。截止2013年末,项目进度50.13%。 (4)2000万建PTFE膜材生产线:2011年6月,公司投资2000万元超募资金建设PTF E膜材生产线。该项目直接引进国外最先进的生产工艺线路和设备,采用烧结定型的 方法制备玻璃纤维复合PTFE膜材,已完成小试。预计正式投产后,年销售收入可以 达到1500万元,预计能达到盈亏平衡。截止2013年末,项目进度93.92%。 (5)首发募资项目:本次募资总额18644万元全部投入“600万平方米高分子复合 工程新材料扩产项目”。该项目总体目标是完成圣泰戈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生产制 造基地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圣泰戈生产能力将新增600万平方米,公司高分子 复合遮阳材料的生产规模,产能将达到1250万平方米。预计每年可以新增销售收入1 .5亿元,新增利润5034万左右。该项目2012年末已达产,实际投入10429.45万元。 (6)超募项目:2011年4月,公司以5500万元超募资金建设“全遮光泡沫涂层产 品生产线”(项目进度投资100%)。公司已经成功研发出此种泡沫涂层遮光面料,现 准备投资生产。预计达产后年销售收入4500万元,销售利润1350万元左右。单丝复 合生产线设备采购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1750万元,投资已完成。 (7)控股股东增持:2012年11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于2012年11 月28日以均价10.546元/股增持38万股公司股份,增持后卢先锋持股3624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45.87%。截至2013年12月,卢先锋自首次增持公司股票事实发生之日的1 2个月期限已届满,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税收优惠:2013年2月,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发证日期为2012年9月 10日,有效期为三年。公司将连续三年(即2012-2014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 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股利分配政策:2012年5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修改股利分配政策,修改后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 股东分配利润的30%。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增 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10)自愿锁定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以及股东徐佩飞、卢成 坤、卢亚群、顾伟祖、肖长江承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以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股东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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