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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06中国一重2016-10-24 15:25:19 录入:客服9 根据财政部2012年《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母公司将资本性财政性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的,应当作为股权投资。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与母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依法将委托贷款转为母公司的股权投资"。 根据财政部2009年《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规定,"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相关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一重集团所取得的国拨资金应及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转为一重集团对中国一重的股权投资。 公告表示,目前已下发国拨资金均通过委托贷款或往来款的形式投入中国一重。一重集团将以现金认购方式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实施步骤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中国一重先以自有资金偿还与一重集团之间因国拨资金而形成的委托贷款和往来款;一重集团收到还款后,以现金方式认购中国一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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